(2015)利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伟兴与付淘淘 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兴,付淘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张伟兴,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申请人:付淘淘,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申请人张伟兴申请付淘淘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淘淘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9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淘淘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的存款9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