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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韩当琴申请执行柴转社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当琴,柴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韩当琴,又名韩当芹,女,1967年生。被执行人柴转社,男,1967年生。韩当琴申请执行柴转社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柴转社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转社(身份证号码:41122410631210283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支行的帐号(6050541032005221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