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韩当琴申请执行柴转社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当琴,柴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韩当琴,又名韩当芹,女,1967年生。被执行人柴转社,男,1967年生。韩当琴申请执行柴转社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柴转社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转社(身份证号码:41122410631210283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支行的帐号(6050541032005221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