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与欧湘慧、冯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欧湘慧,冯磊,李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500号。负责人杨立妙,系行行长。被执行人欧湘慧。被执行人冯磊。被执行人李云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磊名下的(账号为62×××7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生效。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