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博勤与陈小社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勤,陈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博勤。被执行人陈小社。申请执行人张博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我院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长安执字第0154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92311-5法定代表人唐昌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