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安某某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道亮审 判 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