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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西)森裕泰科技园B栋6层。法定代表人李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有限公司集体户,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XX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700051/30233557,出票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12451.71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9日,收款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因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