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西)森裕泰科技园B栋6层。法定代表人李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有限公司集体户,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XX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700051/30233557,出票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12451.71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9日,收款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因申请人深圳市金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