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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9976-7。法定代表人丁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天生,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圳后,组织机构代码:79379249-X。法定代表人傅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041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46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但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也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踏友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倒闭,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明绮鞋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