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0月生,汉族,现住保定。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63年6月生,汉族,现住保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