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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刘寿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寿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朱维武,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寿彭,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界首市人,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寿彭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寿彭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62000元,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8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00元,但被执行人刘寿彭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洪晓敏(身份证号码34212919641210032X)系被执行人刘寿彭之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所控制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寿彭及其妻洪晓敏在金融机构存款6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