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魏月新诉马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新,马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魏月新,女,现年46岁,汉族,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双湾村7—**号人,住该处。被告马春明,男,现年29岁,汉族,宕昌县将台乡田麻村田麻社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新诉被告马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魏月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月新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