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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兴容与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容,张国刚,代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代小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兴容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国刚、代小容偿还给陈兴容借款9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要求协助义务人协助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