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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宋某某,曾某某的母亲,女,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宋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