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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骆曰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骆曰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民初字第0493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酒店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职员。被告骆曰生。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苏公司”)与被告骆曰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邦江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朋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骆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邦江苏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6日,骆曰生驾驶苏J×××××号中型普通货车与戴元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戴元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骆曰生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戴元刚就其损失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我公司赔偿戴元刚87286元,现已履行完毕支付。依据法律规定,准驾不符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故我公司享有追偿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7286元。被告骆曰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被告骆曰生驾驶苏J×××××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射阳县陈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200M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戴元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相撞,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曰生驾驶的车辆与其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负事故主要责任,戴元刚负次要责任。戴元刚于2012年起诉至本院,要求骆曰生、安邦江苏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作出(2012)射黄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邦江苏分公司赔偿戴元刚损失共计83896元以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390元合计87286元。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戴元刚支付了87286元。本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骆曰生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被告骆曰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致戴元刚损害,戴元刚的损失经本院判决确定,原告依据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骆曰生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把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87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被告骆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路 文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