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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吴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刘俊峰,男。被告:吴曙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峰以“我暂时不想告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俊锋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