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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功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功成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2日起至2009年4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自2009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加50%罚息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42.5元、执行费290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潘功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功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