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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甘建平、蔡荣坚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甘建平,蔡荣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伟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建平,女,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蔡荣坚,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杰仁、阮霭芬,分别系广东威格信律师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甘建平、蔡荣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娜李小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