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甘建平、蔡荣坚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甘建平,蔡荣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伟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建平,女,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蔡荣坚,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杰仁、阮霭芬,分别系广东威格信律师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甘建平、蔡荣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娜李小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