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吉春制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吉林吉春制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法定代表人曲凤采,总经理。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负担1,150.00元,退返原告1,150.00元。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刘长闻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