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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怀远县公安局等单位对本县供电西巷7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家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王某甲的妻子陈某某手持菜刀抗拒拆违,并用刀砍伤参与执法的本县顺河办事处工作人员吴某。被告人王某甲不顾执法民警阻拦,执意进入拆违现场,并在民警强行将其带离现场时不断踢踹民警,致民警姚某面部、年军伟手部及王某乙腿部受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均没有异议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怀远县公安局等单位对本县供电西巷7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家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手持菜刀抗拒拆违,砍伤参与执法工作人员吴某的手臂,并用手抓伤其背部。被告人王某甲不顾执法民警阻拦,执意进入拆违现场,并在民警强行将其带离现场时不断踢踹民警,致民警姚某鼻部、年军伟手部及王某乙腿部受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积极向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参与执法人员吴某,公安民警姚某、王某乙、年军伟,赔礼道歉,其行为取得上述人员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姚某、王某乙、年军伟的陈述、证人孙某、魏某、侯某、周某的证言、执法工作证、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怀远县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两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秀明审 判 员  张永军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王某甲、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