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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杨国新、覃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国,杨国新,覃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1号原告李安国。被告杨国新。被���覃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国与被告杨国新、覃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国新、覃红梅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国新、覃红梅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