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杨国新、覃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国,杨国新,覃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1号原告李安国。被告杨国新。被���覃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国与被告杨国新、覃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国新、覃红梅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国新、覃红梅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