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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8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士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