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8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士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