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高新民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顾玉娟诉吉林市江南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玉娟,吉林市江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管字第7号原告:顾玉娟,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吉林市江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靳德国,乡长。本院受理原告顾玉娟与被告吉林市江南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玉娟到我院起诉时已通过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起诉,未超过仲裁时效。但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吉林市丰满区恒山东路1008号,被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住址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一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辖区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此案移送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吉浩审 判 员  刘海鹰代理审判员  顾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