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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邹明忠与程晓婵、遇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明忠,程晓婵,遇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13号申请人:邹明忠,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程晓婵,女,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遇忠超,男,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晓婵驾驶的车主遇忠超价值20000元鲁X**小型客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鲁X**小型客车一辆。财产保全费2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