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恩和道格套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和道格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恩和道格套,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于亚军,系经理。第三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和道格套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第三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和道格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和道格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衣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