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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张玉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进,系该行梅江分理处职工。被告张玉华,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张玉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