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宿迁市苏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苏通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苏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福田村3组。法定代表人徐佃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50号。负责人陈敏,该支公司总经理。宿迁市苏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427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34元;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自动履行1万元,除按和解内容解除诉前保全的淮安市泰宇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13930**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