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夏某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XX村五组。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