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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抓获送强制戒毒,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林祖坚,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犯抢劫罪(未遂),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经密谋抢劫事宜后,于2014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凶器,驾驶摩托车窜至广汕公路物色作案对象,当至陆丰市某某饭店路段,发现货柜车司机李某均停放在路边大便时,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即上前采用持螺丝刀威胁和用砖头、拳脚殴打等手段,要劫取李某均财物,公安民警刚好途经该处,被告人林祖坚、方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应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林祖坚辩称其没有抢劫。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经密谋抢劫事宜后,携带螺丝批等作案凶器,驾驶摩托车窜至广汕公路陆丰市某某饭店路段伺机作案,见货柜车司机李某均停车在路边大便,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便上前对李某均进行殴打,欲劫取李某均财物。当李某均拒绝以及李某均的车友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林祖坚等人便持螺丝刀、砖头进行威胁。此时,公安民警刚好路经该处,民警接报后遂将被告人林祖坚、方某某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5日5时50分,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南堤派出所民警路过广汕公路某某饭店路段抢劫现场时,抓获二名拦货车司机抢劫的人后,遂决定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在本市城东镇上陈路段现场将拦路抢劫的林祖坚、方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电击手电一支、锐器螺丝批一把;2014年11月8日22时,陆丰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在本市东海镇官塘村附近高速桥下一简陋棚内将林某某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10月25日6时15分,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位于本市城东镇广汕公路上陈某某饭店路段公路上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有明显痕迹和遗留物品。对嫌疑人林祖坚、方某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均未发现有违禁物品。并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10张。4.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林祖坚、方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5.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证明》、陆丰市潭西镇深港村民委员会《证明书》及《农村常住户口登记表》,证实:林祖坚的出生时间,未办理户籍入户手续。6.被害人李某均的报案陈述:2014年10月25日5时许,我开粤BXXX**货柜车从潮州往深圳,途经324国道陆丰市城东上陈路段,停车在路边大便,有三个男子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停在我车前面8米处,两个歹徒跑过来用手按住我肩膀说:“搞点钱来花”。然后用拳头殴打我背后二下,我说等我拉完再说。这时,邵某兵开一辆货柜车并排停在路上,并按喇叭,我见状跑到邵某兵的车前,叫邵某兵下车,邵某兵问我什么事,我说他们要找我要点钱,那两个歹徒也跟过来。邵某兵问他们时,其中一个歹徒说:“是他的车刮到我的摩托车,过来找他赔几百块钱”。我说我的车停在那边怎么刮到你的摩托车。那两个歹徒将邵某兵推到路边,吓唬他走,别管闲事。这时,其他车友也停下车。我要报警时,见一辆警车过来,我过去拦截警车。警察下来后,将两个歹徒抓住,另外一个歹徒弃摩托车往汕头方向逃跑。我见歹徒被抓后,从其中一歹徒身上搜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螺丝刀。经照片辨认:指认C组第11号照片(林祖坚)和D组第12号照片(方某某)就是参与对其抢劫的人。7.证人胡某清的证言:2014年10月25日早上,我和余某保、邵某兵、李某均各自开货车要回深圳,李某均开在前面,当我们行驶到陆丰市广汕公路上陈路段时,李某均停车在路边大便,我见有三个男人旁边停放着一辆红色摩托车,年龄分别在20多岁、40多岁、50多岁。两个年龄较大的人将李某均按着蹲在地上,其中那个50岁左右的男人一手拿着一块水泥块,对李某均实施抢劫,那个20多岁的男人站在旁边。我们将车停下,邵某兵跑过去帮李某均,并与那个40多岁的男人发生推扯,我站在旁边防止那个50多岁的男人跑掉。我正准备报警,警车就到了,接着就将那个50多岁的男人和那个20多岁的男人抓获,那个40多岁的男人被跑掉了。尔后,警察在那个50多岁的男人身上搜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螺丝刀,在那20多岁的男人身上搜出一把收缩“警棍”。李某均的肩膀和脖子被掐伤,但没有被抢去财物。经照片辨认:指认A组8号照片(林祖坚)的男子就是用手按住李某均肩膀的人,手中还拿一块水泥块,并在其身上搜出螺丝刀;指认B组2号照片(方某某)就是参与抢劫并在现场警戒的人。8.证人邵某兵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晚上6时,我驾驶一辆粤BXXX**重型半挂式牵引车,同其他老乡共五辆车往陆丰方向行驶。25日凌晨4时,当我们途经陆丰市城东路段,李某君驾驶的粤BXXX**货车停在路边,李某君下来小便时,从后面开来一辆坐着3个人的125C摩托车靠近李某君。不一会儿,李某君就叫了二声我的名字,我跑过去,见3名歹徒掐住李某君的脖子,将李某君按倒在地上。我问他们是什么事,其中一个高个子说要给他们几百元。我说凭什么给你们钱,他就说其摩托车被李某君的车碰到,其中一个歹徒一只手捡起石头,另一只手持着螺丝刀要砸我们,并说钱拿来。刚好有一辆警车经过,我便去拦警车。后来警察将他们其中二人扣住,另一个高个子歹徒逃跑了。9.证人余某保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晚上6时,我驾驶一辆粤B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潮州出发,与其他老乡共5辆车前往深圳。25日凌晨5时40分,当途经陆丰市城东镇上陈路段时,老乡李某均将车停下来,在路边小便,我也跟着停在其后面。这时,邵某兵喊我们的名,说有人抢劫。我们下去看,见其中一名歹徒双手抓着邵某兵的双领,另一名歹徒手里拿着石头、螺丝刀。这时有辆警车路过这里,我们就将警车拦下,警察下来抓歹徒时,其中一名较高的歹徒逃跑了,另两名歹徒被抓住带往派出所。三名歹徒驾驶一辆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10.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5日凌晨1时多,我和方某某、“鸡焗”(即林祖坚)从海丰吃完宵夜后,开一辆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到东海宽塘村附近高速路桥洞下,即我今天被抓获的地方,我和“鸡焗”注射“白粉”后,至4时20分左右,方某某说到外面转转,看有无“食赚”(指抢劫),我说好。然后,方某某开我的摩托车,我坐中间,“鸡焗”坐后面,方某某带一支电棍,“鸡焗”带一支螺丝批。到城东上陈乌松附近已是5时左右,有一辆往广州方向的大货车停靠在路右边,司机在田地里大便。“鸡焗”和我下车找那司机,“鸡焗”拿着螺丝批说:“司机,拿几百块给我们。”司机回答说:“等一下”,就走出公路边。这时,来了六、七辆与那辆货车同往广州方向的大货车,下来七、八人围上来,“鸡焗”骗说被货车撞到,要赔钱,其中一个司机说报警,“鸡焗”说报警就报警。这时,警车突然从后面出现,我们三人就逃走,我没被抓,方某某和“鸡焗”被抓获。11.被告人林祖坚的供述:2014年10月25日凌晨约4时,方某某开一辆红色无牌证本田125C摩托车载我及“阿林”从东海广汕公路往汕头方向猎寻过往货车是否停靠在路边休息,方便下手作案,至凌晨5时30分,我们在城东镇上陈路段发现一辆往深圳方向的货柜车停靠在路边,“阿林”就叫方某某将车掉头往该货柜车开去,这时,我们发现一名货柜车司机蹲在旁边大便。“阿林”和我下车后,“阿林”用双手按住这名司机的肩膀,并告诉司机拿几百元来使用。我一手拿一把螺丝刀,另一支手拿石头,对司机进行恐吓。该司机说为啥要给你们,这时,司机的老乡们所开的车辆陆续赶到,其中一名司机拿手电筒走过来问是何事,那在大便的司机说我们索要经济。这名拿手电筒的司机问我们为啥要钱,“阿林”和我就说刚才摩托车被你们货柜车刮到致身体受伤,要赔钱,司机们见状说要报警,这时,刚好一辆警车往这方向开来就被司机们拦下来,尔后,将我和方某某抓获,“阿林”被逃跑了。经照片辨认:指认B组10号照片(林某某)就是与其一起抢劫的嫌疑人“阿林”。1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5日凌晨约4时,我开一辆红色无牌证本田125C摩托车载“阿林”和林祖坚从东海广汕公路往汕头方向搜寻过往货车是否停靠在路边休息,方便下手作案,至凌晨5时30分,我们在城东镇上陈路段发现一辆往深圳方向行驶的货柜车停靠在路边,“阿林”就叫我将车掉头往该货柜车开去。我们见一名货柜车司机蹲在旁边大便。“阿林”和林祖坚下车,各用双手按住这名司机的肩膀,尔后,林祖坚一手拿石头,一手持螺丝刀,向司机索要几百元。司机说为啥要给你们,这时,司机的老乡们所开的车辆也陆续赶到,其中一名拿手电筒的司机往该方向走来,我将摩托车脚打理好后走下去。拉大便的司机见老乡过来,就将事情讲给他听,那拿手电筒的老乡就问我们为何要给你们几百元,“阿林”和林祖坚就说刚才摩托车被你们的货柜车刮着致身体受伤要赔钱。司机们说要报警,“阿林”和林祖坚说报警就报警,这时,刚好一辆警车往这方向开来就被司机们拦下,警察将我和林祖坚抓获,“阿林”已逃跑了。经照片辨认:指认A组7号照片(林某某)就是与其一起抢劫的嫌疑人“阿林”。13.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方某某的出生时间、林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祖坚、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采用暴力和持械威胁的手段,欲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抢劫,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林祖坚提出其没有抢劫,经查,被害人李某均指认被告人林祖坚参与对其实施抢劫的人;证人胡继清证实被告人林祖坚对李某均实施抢劫;被告人林祖坚在公安机关也供认其有参与对李某均实施抢劫;同案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均证实被告人林祖坚有参与抢劫。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林祖坚参与对李某均实施抢劫的事实,据此,被告人林祖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犯抢劫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抢劫一次;2、犯罪未遂;3、持械;4自愿认罪。被告人林祖坚犯抢劫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抢劫一次;2、犯罪未遂;3、持械。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林祖坚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三、被告人方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