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符小丹与赵亚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小丹,赵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符小丹,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被告:赵亚飞,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汉族。原告符小丹与被告赵亚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19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106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2年初偿还原告50000元,下欠56000元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2008年5月19日借条,证明被告于2008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6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万零陆仟元整借款人:赵亚飞2008.5.19”。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2年初偿还原告50000元,下欠56000元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亚飞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偿还56000元借款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符小丹人民币5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赵亚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