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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蒋超华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华,马振,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2号申请人蒋超华,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振,1976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荣,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振、黄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