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提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书玮与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书玮,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民提字第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书玮。法定代理人:章则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立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章则春。申请再审人章书玮为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桥村委会)、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章桥经合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1096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书玮的法定代理人章则肖,章桥村委会负责人林立虎、章桥经合社法定代表人章则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1月19日,章书玮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母为章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11月21日,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章书玮,2012年2月20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82000元。同日,章书玮将户籍登记于章桥村。2012年3月,章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得到征地款。2013年9月10日,章桥村分配方案中确定章书玮不享有村集体利益分配款。同年10月,章桥村公布的分配金额表也没有章书玮的份额。章书玮父母多次与章桥村委会协商,章桥村委会以章书玮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享有村集体利益分配为由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决章书玮享有同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即享有征地补偿款15000元。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未作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颁布了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飞云镇章桥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内容为:本村村民目前已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必须在今年12月底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凭证和户籍证明,享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但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6周年内,该些子女只能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80%分配。否则,一律暂不予分配。为了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在本村规民约通过后,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6周年前,该些子女不得作为其家庭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算依据,不能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同时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在10年内只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70%等。2011年11月21日,章则肖与林海航夫妻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章书玮。2012年2月20日,章则肖与林海航交纳了社会抚养费82000元。同日,章书玮的户籍登记于以其父章则肖为户主的瑞安市飞云街道章桥村的农业家庭户(包括章书玮在内,户内人口数为4人)内。2013年10月10日,章桥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章桥村村征地款按人口分配方案》,确定:对征地款5225300元、安置留地22000000元,按人口分配40%,田亩分配60%,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发生在2010年11月28日24时止,本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表决通过之日后,不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由此在该次村集体利益分配中,章桥村委会在计算章书玮所在户的人口分配金额时以3人计算,未将章书玮计算在内,章书玮所在的农户收到的分配款为87210元(田亩42210元、人口4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村集体收益分配系以户为单位发放,其计算方式为人口分配40%,田亩分配60%,章书玮所在的户已收到按田亩和3人口计算的分配款,章书玮作为该农户的户内成员,在上述分配款中已享有相应的权益。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规定,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表决通过之日后违反生育的人口不计入人口分配,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也不是对章书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剥夺,章书玮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温瑞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驳回章书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章书玮负担。章书玮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章书玮在分配款中已享有相应权益,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的分配方案没有违反法律及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也不是对章书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剥夺,与法不符。章书玮成为章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先,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得到征地补偿款及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显然违反此规定。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的分配方案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口不计入人口分配,明显剥夺章书玮的合法权益。章书玮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是章书玮父母,应该处罚章书玮父母,属行政处罚。章书玮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这是法定权利,不容任何组织、个人剥夺,且章书玮父母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82000元。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作出的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章书玮在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享有同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即享有征地补偿款15000元。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答辩称,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已经明确,对违法超生子女,本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表决通过之日后,不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分配利益为导向制定的村规民约,有利于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制约违法生育。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确定分配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系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自主管理,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均等约束力,故一审判决对章书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章书玮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浙民温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章书玮负担。章书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规定,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表决通过之日后违反生育的人口不计入人口分配,不是对章书玮权益的剥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的规定是村民自治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据此判决驳回章书玮的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答辩称,章书玮属违法超生人口,按本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的规定,不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故请求维持原判决。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章书玮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于2010年10月26日通过了《飞云镇章桥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在该村规民约通过后,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6周年前,该些子女不得作为其家庭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算依据,不能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而章书玮属章桥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颁布后章则肖违法超生,虽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取得了户籍,但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了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资格。章桥村委会、章桥经合社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对违法超生人员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资格进行限制,系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自主管理,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均等约束力。原审据此驳回章书玮要求享有章桥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章书玮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方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