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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邹自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自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自立,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自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道法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二、被上诉人并非在上诉人工地施工受伤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邹自立起诉时提出其在上诉人道县工地施工时发生事故,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道县。上诉人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邹自立提出其在道县发生事故并无异议,只是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所做事项并非为其公司所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系本案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的问题,而非本案管辖权异议之争,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应在道县,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兰青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