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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等与包尊新、夏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吴正田。申请人吴庆兰。申请人孙东昌。申请人吴成梅。申请人吴成燕。上述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包尊新。被申请人夏明锐,仪征市真州镇鑫旺家电服务部业主。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吴成梅、吴成燕与被申请人包尊新、夏明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尊新、夏明锐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吴成梅、吴成燕要求对被申请人包尊新、夏明锐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包尊新、夏明锐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