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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秀清与孙百龙、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秀清,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华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百龙,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百龙,董事长。原告张秀清与被告孙百龙、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原告张秀清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达成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0元,减半收取44800元,由原告张秀清负担。审判长林良志审判员周秀容人民陪审员张梓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谢建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