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俞瑛。被告:赵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篱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瑛,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丙。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原告才渐渐发现,被告性格多疑、专制、偏执,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对原告百般挑剔不满。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情绪失控之下,容易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或者胁持幼小的女儿离家出走。原、被告结婚近六年时间,被告多次对原告施以家暴。2012年4、5月,原告还在怀孕期间,被告仍毫无顾忌,对原告拳打脚踢;2012年11月左右,二人在兰桂花苑门口内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倒在地后带两个女儿开车离去,当时保安不让他走将小区门关上,被告撞门而出,那时小女儿还在喂奶,被告的该举动非常危险;2013年过年,被告把原告关在厨房,扬言要用绳子把原告捆绑起来;2014年9月6日,二人又发生争吵,被告当着孩子们的面用脚踢原告,再将原告扔到床上打、用手掐脖子。原告打110报警,当警察来时被告已在盛怒中开车将两个女儿带离;2014年10月2日,原告由于咳嗽身体不适,要求被告不要玩电脑,一人喂一个小孩吃饭。被告又出语责骂“不喂就永远别喂了”,此话给原告很大刺激,随后原告去社区医院挂盐水并当场休克,急转绿城医院抢救。被告此等种种暴行,邻居、保姆以及小区的保安均有见闻。原告一直委曲求全,不敢告诉父母,长期以来,生活在恐惧之中,身心均遭受极大的伤害。2014年9月30日,原告在父母陪伴下找被告进行了一次长谈,原告本想看在两个女儿的份上作最后一次努力。然而,2015年2月10日下午,因原告与一位很久不见的男同学吃饭,被告又对原告百般猜疑、质问,并强行抢走两女儿回其母亲家居住。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群联综合大楼2幢512室的收益权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万;若收益权归原告,原告也给付被告折价款13万,两方案均可接受。浙A×××××的车辆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5万元)。3、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抚养、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某甲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关于家暴的部分不是事实。琐事引起的矛盾家家户户都有,都是在磨合中度过。原告所陈述的矛盾是已经解决、已经过去的,双方都已吸取教训,并努力经营家庭。2015年3月4日社区已经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结果。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到拥有两个女儿,至今已有7年,双方感情深厚。从认识到现在很多细节历历在目,两人经双方母亲的共同朋友介绍,2008年1月19日在外婆家餐厅吃饭,一见如故,聊到餐厅打烊,此后每年这天也会庆祝。同年2月9日到安吉滑雪,此后经常约会,到嘉兴、湖州、香港等地游玩。××××年××月××日结婚,婚礼大部分筹备都是原、被告一起完成,所有事情均是我们一起协商决定,我们为此骄傲。婚后妻子怀孕,全家很开心,每次产检都一起前往,被告始终记得第一次看到孩子B超图、第一次听到胎心、第一眼看到孩子时内心的喜悦。大女儿听力筛查没过,被告独自承受一直到原告做完月子才告诉原告,直到后续检查没有问题才松了一口气。时隔22个月,二女儿出生,2010年妻子怀孕中期在家休养待产至今一直未工作,双方一起顶着巨大的经济和家务压力。原告在此期间任劳任怨,确实为家庭付出了很多。2014年被告压力最大的时候,双方矛盾是有些多,但总体还是和谐的。现在两个女儿还小,但感情非常好,小小年纪已经会相互照顾,如果双方离异,会隔断姐妹亲情,而且性格也会受到负面的影响。被告真切希望妻子能以家庭大局为重,以女儿为重,重新携手。对被告在辩称中所述的事实,原告确认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初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双方生育大女儿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赵某丙。在婚姻过程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偶有吵闹争执。双方自2015年3月中下旬分居,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提供病历本记录,证明2014年9月6日,因被告打原告,原告脖子、屁股、手臂疼痛去医院检查。2014年10月2日,原告在社区医院休克后被送去绿城医院急诊,绿城医院检查结果是缺钾。但上述病例均未显示原告有受外力侵害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初相识,××××年××月××日结婚,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偶有吵架争执。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施以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并无特别重大的矛盾,婚生女赵某乙、赵某丙年纪尚幼,需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原、被告如能不计前嫌、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夫妻有和好的可能。特别是原、被告的两个女儿,虽然年幼,已懂得互相关爱,难能可贵,希望原、被告能够尽自己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宽容、和睦、温馨的成长环境。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