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现与重庆渝万建设集团万州万州长江有限公司,陈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现,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万州长江有限公司,陈茂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李文现,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万州长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注册号5001012100088。法定代表人张力。被告陈茂林,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现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万州长江有限公司、陈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文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交纳482元,由原告李文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袁衍隆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