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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艳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龙熙园小区6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桂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泽辉,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艳云,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