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菊花诉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花被执行人罗燕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菊花诉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9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燕银行存款725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