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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菊花诉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花被执行人罗燕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菊花诉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9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燕银行存款725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