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正武、陈智慧与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朱文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武,陈智慧,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朱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武。申请执行人陈智慧。被执行人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金云村(湖南省望城航运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执行人朱文芝。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武、陈智慧与被执行人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朱文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朱文芝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朱文芝银行存款20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