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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沈红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沈红舟,沈善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吴蓬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北马峙新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舟,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红舟。被执行人沈善定。申请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沈红舟、沈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舟定商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宸宇重工有限公司、沈红舟、沈善定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