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雨竹诉姚丹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庭长:主审人: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郭**,女,200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辽中县****法定代理人郭*,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司机,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赵**,女,1965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奶奶。被告姚*,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无业,户籍地辽中县****,现住址辽中县****。系原告母亲。原告郭**诉被告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震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郭*、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郭*与姚*婚生有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取名郭**,现年6周岁,小女儿取名郭**,现年6周岁。2014年8月21日郭*与姚*在辽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郭**、郭**由郭*抚养至今,现要求被告姚*每月给付郭**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方所陈述的婚生子女及离婚情况均属实,我与郭*在辽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双胞胎女儿郭**、郭**均归郭*自行抚养,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还有外债需要偿还,郭*应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自行抚养两个孩子,我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系原告法定代理人郭*与被告姚*的婚生女儿,郭*与姚*于2014年8月21日在辽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二名女儿,郭**、郭**归男方郭*自行抚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供欠条复印件一份,高*、刘*的证人证言,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与抚养费相关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费用支出增加是客观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的生活来源,再结合农村生活消费标准来确定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郭**抚养费200元,给付至原告郭**18周岁时止,被告姚*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月子女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被告其他请求均依法驳回。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