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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宽与王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武功县,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址陕西省洛川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程某现居住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居住证有效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