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言之有理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150元,由王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