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爽与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爽,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宋爽。被执行人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爽与被执行人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1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300.97元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1011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宋爽与被执行人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李何芹执行员 何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