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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超平与重庆鑫牛香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平,重庆鑫牛香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88号原告赵超平,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重庆鑫牛香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3号20幢第1层商铺6#。法定代表人罗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平诉被告重庆鑫牛香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超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