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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友松(北京)国际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高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友松(北京)国际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高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镇志玲路447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友松(北京)国际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12层12L。法定代表人马小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高林。委托代理人龙能强,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友松(北京)国际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高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安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