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古保祥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保祥,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古保祥,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武陟县。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黄步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保祥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保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保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保祥负担。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