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小川与张兴伟、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川,张兴伟,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武小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伟,男,汉族。被告:张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小川诉被告张兴伟、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小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小川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武小川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