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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小川与张兴伟、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川,张兴伟,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武小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伟,男,汉族。被告:张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小川诉被告张兴伟、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小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小川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武小川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