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来金与廖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来金,廖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林来金,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廖庆清,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林来金与被执行人廖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