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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伏升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伏升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安县解放路三里铺。机构代码:68151190-5。法定代表人李清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琦,该公司职工。被告伏升文,男,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伏升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安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