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律×,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广秋,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61年5月5日出生。原告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相识。201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矛盾,无法沟通,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3月25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2014年5月23日原告又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原告再次撤诉。现因双方无法协调矛盾,为避免彼此间矛盾进一步升级,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和未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双方均系再婚。我同意离婚,我没有住房,要求原告给我提供住房。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2014年5月原告确实起诉离婚,法院开庭审理过,后原告撤诉。原告婚前承诺谁先变心或提出离婚者将自动放弃一切房产,原告已经将西城区×××号平房赠与被告,要求判令原告净身出户。原告先提出离婚,先变心,原告无安度晚年、白头偕老之心,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方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相识。201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张,主要内容有:今有律×与王×乃夫妻二人,立字今生今世永不背叛,律×无论如何都将永保婚姻,如提出离婚,将净身出户。反之,如王×背叛婚姻,提出离婚,将赔偿律×精神损失费十万元,白纸黑字,立字为据,不得反悔!该保证书未写明日期,但双方认可系2013年春节后所写。婚后双方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一间,使用面积8.1平方米,系原告婚前承租的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审理中被告提出离婚后没有住房,要求原告提供住房帮助,并表示其现在仍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号。原告表示被告有时候晚上回北京市西城区×××号,有时候早上回该处,但都只是拍几张照片就走了,同时提出被告在朝阳区×××有房可居住。关于原告所述朝阳区×××房屋,双方均认可该处房屋系被告哥哥所有。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或承租了公有住房,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长期在外不归有住处已满一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保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离婚。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需要本院处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已经放弃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要求判令原告净身出户的请求,被告提交的保证书限制了原告的离婚自由,应为无效,故本院对被告以该保证书为依据提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一间,使用面积8.1平方米,系原告婚前承租的房管所公有住房,故应由原告继续承租。现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或承租了公有住房,故离婚后被告情况符合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情况,原告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式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情况和原告给付能力酌情予以考虑,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助三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律×与被告王×离婚;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律×向被告王×给予经济补助三万元;三、驳回被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律×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桂林人民陪审员 马俊鸿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